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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刚退休人士均不知悉在退休后或到65岁时,可以一笔过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强积金的累算权益。自2000年香港政府推出强制性公积金(简称「强积金」)后,所有18至65岁的雇员和自雇人士都必须参加这为就业人士而设的退休保障制度。强积金的累算权益会一直留在相关计划内,直至雇员退休或年满65岁时才提取。法例规定,除部分豁免人士外,雇主须为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
 
当然,即使年龄已达到65岁,如仍继续工作,雇主和雇员(包括临时雇员,注1)仍可继续供款,款额仍是根据雇员入息各自供款5%若雇员月入高于$30,000,雇主和雇员各自的最高供款额是$1,500。月入少于$7,100的雇员毋须供款,但雇主仍须为雇员供款。如是自雇或转换雇主,便需考虑是否将累积的强积金权益转移至新雇主下的强积金计划;或另开设「个人账户」,并将累积的强积金权益转移至该账户。
 
已退休人士仍可将强积金的累算权益保留在现有计划和仍可继续自由供款,不过如持有多个个人账户,可考虑整合账户,方便管理。步骤如下(按此展开):
  1. 选定心仪的强积金受托人及计划,以便将现有的个人账户整合至其下。
  2. 填妥「计划成员整合个人账户申请表」[第MPF(S)-P(C)号表格](按此下载),交予所选定的受托人,便可一次过把多个个人账户整合为一。
  3. 核对整合账户文件,包括原受托人及新受托人的「转移结算书」和「转移确认书」,确保数据无误。

 

如果雇员在原计划选择了「保证基金」,须留意在整合账户时是否已符合相关条款,否则可能无法获得有关保证。如果雇员想把累算权益从一个强积金计划转移至另一个强积金计划,须留意转入账户的权益将会如何投资。一般而言,如雇员没有就有关账户向新受托人给予任何投资指示,则转入该账户的权益将按照「预设投资」(按此了解详情)来投资。
 
若想在65岁前提早提取强积金权益,须符合以下条件(按此展开):
  • 雇员死亡、完全或永久丧失行为能力、患上末期疾病、于60至64岁期间提早退休或永久离开香港;或
  • 账户结余不超过$5,000,而且在过去12个月没有向强积金计划供款,并声明无意在可预见的将来受雇或成为自雇人士。

和按照以下步骤(按此展开)申请。
  1. 填妥「基于已达到65岁退休年龄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权益的表格」[第MPF(S)-W(R)号表格(按此下载),雇员可向受托人索取]。
  2. 把表格连同香港身份证副本(用以证明自己的年龄)一并交回受托人(注:请勿向积金局提交文件)。

 

如雇员想分期提取强积金,请留意受托人须免费处理计划成员每年首四期的提取,即除必需交易费用外,受托人为了支付强积金予计划成员而进行买卖投资所招致的、或合理地相当可能如此招致的;及须向某方(该受托人除外)支付的款额。雇员应于提出申请前向受托人了解有关安排的详情,或请参考《退休时,如何处理强积金?》单张。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设有成员个人帐户数据库。雇员可透过流动应用程序MPFA ePA(按此)或「个人帐户电子查询」网站(按此),随时随地查阅个人帐户资料。雇员也可填妥有关表格作单次查询。
 
注1:
雇主须为每日支薪、日薪介乎$280至$1,000的临时雇员的强积金户口供款。临时雇员是指18至64岁,从事建造业或饮食业、按日受雇或固定受雇期少于60日的雇员。临时雇员必须参加强积金的行业计划或集成信托计划按此了解计划详情)。留意行业计划的强制性供款计算方法由积金局厘定,并会刊宪公布。以有关入息5%来计算供款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此计划。
 
参考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