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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曾金泉
 
說到自己的身後事,包括遺產的安排,很多人會覺得「大吉利是」。其實,與其他人生計劃一樣,如對身後事及遺產有意願,就需要及早計劃和安排,這樣你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後事。

甚麼是平安紙?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訂立遺囑的好處

立遺囑人可以:
  1. 按自身意願將其遺產分配給親人,而非根據無遺囑繼承法去分配;
  2. 將某些資產留予一些與其沒有親屬關係的人,例如朋友和慈善機構;
  3. 指定特定人士擔任未成年子女(未滿18 歲)的監護人;  
  4. 不按照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所訂明之有權申請遺產承辦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委任一名或數名遺囑執行人(但不可多於四人)去管理及分發有關資產;  
  5. 避免家庭紏紛。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而去世,其遺產之分配及管理將由無遺囑繼承法規管。

無遺囑繼承法

如果閣下在香港居住並沒有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列明如何分配財產又或者閣下所訂立的平安紙沒有提及某部份的財產如何處理,當閣下百年歸老後,您一生辛勞工作所累積得來的全部財產(完全無平安紙的話)或平安紙沒有處理的那部份財產,將根據法律如下分配:

A. 只遺下丈夫或妻子

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2)條,如果閣下只遺下丈夫或妻子,沒有子孫、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尚存,那麼閣下的財產,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丈夫或妻子。不過,如果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已經與閣下分居,並且獲法院作出分居裁決,那麼他/她並不會被視作閣下的丈夫或妻子。
 
B. 只遺下子孫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5)條,如果閣下遺下子孫,而沒有尚存的丈夫或妻子,那麼不管閣下的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是否尚存,閣下的財產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將以以下方式分發給閣下的子孫:-
  • 子女尚存的話,由子女平均分得閣下的財產,而孫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錢(「子女」包括尚在腹中的胎兒(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條)。
  • 但若果閣下的子女不幸在閣下百年歸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遺下子女的話,那麼他/她的子女(即閣下的孫子女)將平均分得閣下那早逝子女的那一份。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沒有遺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將由閣下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C. 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孫

如果閣下既遺下丈夫或妻子亦遺下子孫,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3)條,無論閣下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可先取得以下財產:
  • 閣下所有的傢俱、衣服、飾物、汽車等個人物品;
  • 剩餘財產中的50萬元。
之後,如果尚有財產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話,他/她那一份則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詳情請參閱(B)。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7條,若果閣下與您丈夫或妻子的婚姻居所為您所有,那麼閣下的丈夫或妻子,有優先權分得那居所,以滿足他/她應得的那部分之遺產,但若果他/她應得的遺產不足以分得居所的全部業權,他/她便要另外付出金錢,才可取得居所。
 
D. 沒有子孫尚存,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如閣下沒有遺下子孫,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4)條即使丈夫或妻子仍然尚存,閣下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能分得閣下的財產。尚存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可先取得以下財產:
  • 閣下所有的傢俱、衣服、飾物、汽車等個人物品;
  • 剩餘財產中的100萬元。
之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父母,如果父母俱亡,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E. 遺下私生子女

根據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3條,1993年6月19日後過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相同。
 
F. 遺下領養子女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條,依照合法程序被領養的子女,他們的繼承權與親生子女的相同。
 
G. 沒有丈夫、妻子或子孫尚存

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4(6)、4(7)及4(8)條,在扣除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閣下的財產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父母,若沒有父母尚存,則平均分發給閣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也沒有的話,則平均分發給閣下的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亦沒有的話,則平均分發給閣下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再沒有的話,則平均分發給閣下的父母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再來就是平均分發給閣下的父母的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若所有有資格繼承的親人均沒有尚存,閣下的財產將歸政府所有)。
 
H. 遺下妾侍

在香港,自1971年10月7日起,男士再不可納妾。但根據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13條附表1,在這天之前所立之妾,仍然有一定繼承權。總括來說,閣下的妾侍(或妾侍們)可分得閣下大約三份之一或六份之一的財產,分得多少財產,視乎閣下是否有其他親人尚存。
 
詳細而言,如果:
(1) 閣下的正室妻子尚存,及
(2) 閣下的子孫、父母或兄弟姊妹任何一位亦尚存,
 
那麼閣下的妾侍只可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之後,分得閣下六份之一的財產(妾侍多於一人,則平分那六份一)。
 
如果:
(1) 閣下的正室妻子已故,又或者
(2) 只有正室妻子尚存,閣下沒有任何子孫、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
 
那麼閣下的妾侍可在扣除閣下的債務、稅項、葬禮及法律等費用後,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如尚存的話)可先得的現金及個人財物後,分得財產中的三份之一(妾侍多於一人,則平分那三份一)。 
 
上述分配不一定反映閣下心中理想的分配方式,如閣下希望遺產按閣下所希望的方式分配的話,就須訂立平安紙。

申請遺承辦
 
「授予承辦書」是一個關於遺產承辦的集合詞語,可指為「授予遺囑認證書」或「授予遺產管理書」。
 
授予遺囑認證書是發給在死者最後一份遺囑中訂明的遺囑執行人。而授予遺產管理書,則是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訂明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發給遺產管理人,而該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有遺囑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無遺囑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便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
  1.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2.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裔;
  3.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4.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個。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如死者的某位近親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但該人未滿 21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沒有能力去管理遺產,法庭便可能會行使這個權力。

在甚麼情況下,遺囑會被撤銷?

立遺囑人通常要作出某些行動去撤銷其遺囑,例如另簽新的遺囑或將現有遺囑撕毁。但有一個情況經常會被忽略,就是當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才結婚,該遺囑便可能無效。
 
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結婚,該遺囑便會自動失效,除非其後可證明立遺囑人在草擬遺囑時已考慮到該段婚姻,則屬例外。其中最有力的證據,就是遺囑內有條文列明立遺囑人與某人結婚後,該遺囑仍然有效。
 
另一方面,如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不過,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則屬例外)。
 
另外,如死者在立遺囑時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遺囑時遭第三者不當的影響等理由,遺囑則為無效。

如何訂立遺

如果閣下有意準備自己的遺囑,以下是應要依從的手續(主要受《遺囑條例》(香港法例第30章)第5條及第10條所規管):
  1. 所有意願須以書面列明;
  2. 遺囑須由閣下簽署,或於閣下在場及指示下由另一人代簽(除非有特別原因,例如閣下無力簽署,否則不應採用此簽署方式);
  3. 閣下的簽名及見證人的簽名,應置於遺囑的末端;
  4. 在簽署遺囑前,須寫上日期;
  5. 閣下須在兩名年滿 18 歲的見證人同時在場下簽署遺囑,該兩名見證人亦須於閣下面前在遺囑上簽署;及
  6. 見證人及其配偶不可是遺囑列明的受益人,否則該受益人將不能獲取有關遺產。
雖然閣下可以自行訂立遺囑,但事先諮詢律師是最穩妥的做法。因為當閣下去世後,可能有人會質疑遺囑的有效性,遺產受益人因而需要證明閣下在草擬及簽署遺囑時的意願,以及簽訂遺囑時的精神狀況。如有關遺囑由律師處理,遺產受益人便可以省卻時間及法律費用去證明上述事項,而一份草擬得宜的遺囑,亦可以減低各方的爭拗機會。

平安紙的限制

1. 遺產的分配

一般而言,每個人都可以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即是說,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及透過遺囑而將資產留給任何人。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這是因為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舉例,如果閣下在遺囑內指明所有遺產將全歸父母或某一個慈善機構,但一毫子也不留給妻子或年幼子女,這個意願便未必可以達成。閣下的妻子及子女,可以向法庭申請就有關遺產處置上為他們加入條文。換句話說,他們有權從閣下的遺產中取得合理數額,以維持生計。這項權利受《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第4條及第5條所規管。
 
理論上,以上條例亦涵蓋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但其實際影響相對較小,因為根據有關受益人的優先次序,作為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之在生配偶及子女,他們通常都可以取得部分遺產。
 
2. 不受平安紙訂明分配管轄的遺產

當一個人去世後,他 / 她可能會留下一些遺產(如銀行存款、公司股票、物業或其他資產等)。如果遺產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國擁有物業,或死者並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財產,一般來說:-
  • 繼承「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通常會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舉例,如閣下身為香港居民但在英國擁有一個單位,當閣下身故後,該單位通常會受英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 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死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舉例,如死者是美國居民,無論其可動產處於甚麼國家,這些財產通常會受美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3. 聯名物業

如以「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的方式共同擁有一項物業,你將不能以遺囑的方式處理你在物業的權益。當其中一人離世後,其擁有的物業權益會自動由在世的共有人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