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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一家五口原居於一個一千五百呎的大單位,但隨著兒女長大另組家庭,陳先生有意趁著樓價高企把現有單位出售並購入另一個小單位,以便騰出資金作退休之用。
 
在香港買賣住宅物業,除了物業本身的價值、律師費、按揭和保險等費用外,印花稅亦佔預算中的一大部分。自2016年11月5日起,從價印花稅已被劃一為樓價的15%,不過如果買賣物業是住宅及買方或承讓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作自用,並在交易時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住宅物業都可以獲得豁免。對換樓人士來說,如果買家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並在買入新物業12個月內售出手上原有物業,亦可獲退回購買第二個住宅時多繳的稅款。換句話說,買家在購買第二個住宅物業時仍然要先繳付新物業的15%從價印花稅,待附合條件後,新物業的印花稅便會以第二稅率 (視乎樓價,稅率為樓價的1.5% 至8.5%) 計算,多繳的稅款便可獲退回。但要注意假如買家已經持有多於一個物業,便不能以樓換樓的形式來節省新物業的稅率。另外如果原有住宅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後購入而又於36個月以內出售或轉讓,業主仍需視乎持有時間繳付相當於樓價10% 至20%的額外印花稅。假如新物業是以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或公司名義購買,買家亦要支付樓價的15% 為買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