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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剛退休人士均不知悉在退休後或到65歲時,可以一筆過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強積金的累算權益。自2000年香港政府推出強制性公積金(簡稱「強積金」)後,所有18至65歲的僱員和自僱人士都必須參加這為就業人士而設的退休保障制度。強積金的累算權益會一直留在相關計劃內,直至僱員退休或年滿65歲時才提取。法例規定,除部分豁免人士外,僱主須為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當然,即使年齡已達到65歲,如仍繼續工作,僱主和僱員(包括臨時僱員,註1)仍可繼續供款,款額仍是根據僱員入息各自供款5%若僱員月入高於$30,000,僱主和僱員各自的最高供款額是$1,500。月入少於$7,100的僱員毋須供款,但僱主仍須為僱員供款。如是自僱或轉換僱主,便需考慮是否將累積的強積金權益轉移至新僱主下的強積金計劃;或另開設「個人帳戶」,並將累積的強積金權益轉移至該帳戶。
 
已退休人士仍可將強積金的累算權益保留在現有計劃和仍可繼續自由供款,不過如持有多個個人帳戶,可考慮整合帳戶,方便管理。步驟如下(按此展開):
  1. 選定心儀的強積金受託人及計劃,以便將現有的個人帳戶整合至其下。
  2. 填妥「計劃成員整合個人帳戶申請表」[第MPF(S)-P(C)號表格](按此下載),交予所選定的受託人,便可一次過把多個個人帳戶整合為一。
  3. 核對整合帳戶文件,包括原受託人及新受託人的「轉移結算書」和「轉移確認書」,確保資料無誤。

 

如果僱員在原計劃選擇了「保證基金」,須留意在整合帳戶時是否已符合相關條款,否則可能無法獲得有關保證。如果僱員想把累算權益從一個強積金計劃轉移至另一個強積金計劃,須留意轉入帳戶的權益將會如何投資。一般而言,如僱員沒有就有關帳戶向新受託人給予任何投資指示,則轉入該帳戶的權益將按照「預設投資」(按此了解詳情)來投資。
 
若想在65歲前提早提取強積金權益,須符合以下條件(按此展開):
  • 僱員死亡、完全或永久喪失行為能力、患上末期疾病、於60至64歲期間提早退休或永久離開香港;或
  • 帳戶結餘不超過$5,000,而且在過去12個月沒有向強積金計劃供款,並聲明無意在可預見的將來受僱或成為自僱人士。

和按照以下步驟(按此展開)申請。
  1. 填妥「基於已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累算權益的表格」[第MPF(S)-W(R)號表格(按此下載),僱員可向受託人索取]。
  2. 把表格連同香港身份證副本(用以證明自己的年齡)一併交回受託人(註:請勿向積金局提交文件)。

 

如僱員想分期提取強積金,請留意受託人須免費處理計劃成員每年首四期的提取,即除必需交易費用外,受託人為了支付強積金予計劃成員而進行買賣投資所招致的、或合理地相當可能如此招致的;及須向某方(該受託人除外)支付的款額。僱員應於提出申請前向受託人了解有關安排的詳情,或請參考《退休時,如何處理強積金?》單張。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設有成員個人帳戶資料庫。僱員可透過流動應用程式MPFA ePA(按此)或「個人帳戶電子查詢」網站(按此),隨時隨地查閱個人帳戶資料。僱員也可填妥有關表格作單次查詢。
 
註1:
僱主須為每日支薪、日薪介乎$280至$1,000的臨時僱員的強積金戶口供款。臨時僱員是指18至64歲,從事建造業或飲食業、按日受僱或固定受僱期少於60日的僱員。臨時僱員必須參加強積金的行業計劃或集成信託計劃按此了解計劃詳情)。留意行業計劃的強制性供款計算方法由積金局釐定,並會刊憲公佈。以有關入息5%來計算供款的規定並不適用於此計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