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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曾金泉
 
人生在世,要面對的問題很多,但生老病死是每個人一生都會面對的事情。在規劃人生時,雖然很多人知道在身前為後事做好準備並訂立平安紙的重要性,但我們卻常常忽略了為癡呆症這個衰老和死亡之間的邊緣狀態作出準備。持久授權書正正填補了這方面的空缺。

何謂持久授權書?

根據香港法例第 501 章《持久授權書條例》(“該條例”), 持久授權書容許授權人(即打算將其權力授予其他人的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委任並把權力授予受權人,以便在授權人日後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可代表授權人行事,照顧其財務事項。
 
一般授權書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 便會失去效力, 但持久授權書在授權人喪失精神行為能力後, 將會「持久」地有效, 並賦予權力予受權人, 繼續處理授權人的財政事務。
 
:
  • 容許個人選擇;
  • 避免為委任另一人照顧個人事務而展開昂貴和可能擾人的法庭程序;
  • 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地管理個人財產;
  • 免卻家人管理其事務時, 可能要面對極大的困難和煩惱。


誰可獲委任

授權人可自由任命任何喜歡的人士擔任持久授權書的受權人。但是,受權人必須是:-
  • 如以個人身份成為受權人,他/她在簽立持久授權書的時候,必須是「已年滿18的個人,並且不是已破或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的。」(該條例第6(a)條);或
  • 專業信託法團(該條例第6(b)條)。
 
另外,受權人不可以是(i)見證簽署訂立該項持久授權文書之註冊醫生或律師;(ii) 該註冊醫生或律師的配偶;或 (iii)與該註冊醫生或律師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該條例第5(2)(aa)條)
 
委任形式

授權人可以選擇委任多位受權人,但必須訂明「該等受權人是獲委任以共同行事或共同和各別行事的」(該條例第15(1)條)。如授權人不作選擇,將致使持久授權書無效。
  • 所謂「共同行事」者,即指受權人必須共同採取行動,而不能單獨行事。任何單一受權人的決定並無效力。因此,各位受權人必須採納一致同意的方向,才可以對授權人的資產作出相關決定。一旦任何一名受權人破產或死亡,持久授權書即根據法律被撤銷。雖然受權人行使其權力時較不靈活,但可防止個別受權人濫用其權力。
  • 所謂「共同和各別行事」者,即意味受權人可以共同行事,但也可以獨立地個別行事;也即表示任何一位受權人已可以作出決定。任何一名受權人破產或死亡,其他受權人仍可執行持久授權書。共同和各別行事」的其中一個明顯優點,當然是受權人可更靈活地行使其權力;缺點則是更容易引起個別受權人濫用其權力。

職責和法律責任

該條例第12(1)條強調,受權人對授權人所負的責任乃屬「受信性質」。簡單而言,在管理授權人資產的過程中,受權人必須將授權人的利益為最優先考慮去處理授權人的資產及作出相關行動。受權人絕對不應藉管理授權人的資產而謀利,亦必須防範與授權人產生利益衝突
 
該條例第12(2)條另指明持久授權下受權人有下述的責任:
「(a)  誠實地並以應盡的努力行使其權力;
(b) 備存妥當的帳目及紀錄;
(c) 不在會與授權人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訂立任何交易;及
(d) 不將授權人的財產與其他財產混合。」
 
如懷疑受權人濫用其職權,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一方(如授權人親屬)可按該條例第11(1)條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 
(a)  規定在一項持久授權下的受權人出示紀錄及帳目,並作出飭令審計該等紀錄及帳目的命令; 
(b)  撤銷持久授權或更改持久授權;或 
(c) 在其信納為一項持久授權的授權人的利益而有此需要的情況下,將受權人免任。



授權人必須
  • 在持久授權書內,明確指明受權人有權處理的具體事宜、資產或財務事項。例如:授權人可決定受權人只可以有權處理某一特定銀行戶口或某一特定物業。
授權人可以
  • 在持久授權書內,隨意對受權人的權限,附加任何限制。例如:受權人如欲訂立價值超過某指明款額的合約,須先尋求法律意見,否則不得訂立該合約。
請注意,除非授權人附加限制加以防止,否則受權人可以:
  • 動用授權人的任何款項或財產,為受權人或其他人供應所需(但只限於可預期授權人亦會如此行事的情況);
  • 動用授權人的款項作出饋贈(饋贈款額只限於授權人的款項及財產價值而言屬合理者)
授權人不可以
  • 概括地給予受權人權力,以涵蓋全部資產和財務事項;
  • 賦予受權人財產及財政事務以外的其他權限;或
  • 賦予權力給受權人去委任其他人代作受權人或行使其權力;
否則持久授權書將會無效。

如何訂立持久授權書

選用訂明格式表格

持久授權書必須採用「訂明格式」,才具有法律效力;而「訂明格式」乃指《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附表所載的表格。

由授權人簽立

持久授權書必須「由授權人和受權人以訂明方式簽立」,儘管兩者「不一定須在同一時間簽署」,才具有法律效力。

授權人必須在一名註冊醫生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 授權人可以:
  • 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的同時,在律師面前簽署該持久授權書;或
  • 先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並由翌日起計的28天內,再在律師面前簽署該持久授權書(請留意:在此情況下,授權人必須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再在律師面前簽署)
根據該條例第10(3)條對「簽立」的定義,除非及直至授權人在律師面前妥為簽署授權書,否則該持久授權書仍然只屬一份未完成及無用的文件。換言之,只有授權人在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持久授權書方為簽立。在註冊醫生面前簽署之持久授權書並未有效,甚至不能構成一般授權。

註冊醫生和律師的證明書

為減免註冊醫生或律師可能對授權人行使不當影響,該條例第5(2)(aa)條規定,見證持久授權書的註冊醫生或律師不可以是:
  • 受權人;
  • 受權人的配偶;
  • 與授權人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或
  • 與受權人有血緣或姻親關係的人。

醫生的證明書

該條例第5(2)(e)條指定,註冊醫生必須核證及信納授權人在簽署持久授權書時,「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註冊醫生的核證,也有助避免日後有人以授權人在簽署時已是精神上無能力行事為理由,而挑戰持久授權書。

請注意:有關的核證可由「註冊醫生」作出,不一定需要精神科醫生或腦科醫生這一類專家。

律師的證明書

該條例第5(2)(d)條指定,授權人亦必須在一名律師面前簽署持久授權書。見證簽署持久授權書的律師必須核證「授權人看似是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

身體狀況無能力簽署持久授權書的安排

該條例第5(2)(b)條指出,假若授權人精神上有行為能力,但卻因身體狀況無能力簽署持久授權書,可作以下安排:「如授權人身體上無能力簽署,則另一人可在授權人在場並在其指示下,代授權人簽署該文書,該另一人不得是受權人或受權人的配偶,亦不得是見證該文書的簽署的註冊醫生或律師或該醫生或該律師的配偶。

代簽者簽署時,授權人必須在場,並向代簽者作出指示,代簽者須在註冊醫生及律師面前,代授權人簽署持久授權書。

由受權人簽立

受權人必須在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簽署持久授權書,見證人亦須在表格上簽署,並在表格的適當位置提供其全名和地址。

以下人士不得作為受權人簽署的見證人:
  • 授權人;或
  • 其他受權人。

效?

據載於《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香港法例第501A章)附表1附表2的訂明表格,授權人可選擇持久授權書生效於:
  • 在授權人於律師面前簽署的同日;或
  • 在某較後的指定日期;或
  • 在某較後的指定事件發生之時。
換言之,如果授權人沒有列明持久授權書於某較後的指定日期或指定事件發生之時生效,持久授權書將會於簽立時(即在律師面前妥當地簽署持久授權書當日)生效(該條例第10(3)條)。因此,授權人必須充分留意選擇持久授權書何時生效。



為加強對授權人的保障,該條例規定:
  • 第4(2)條:「如受權人有理由相信授權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或正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則該受權人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根據9申請將訂立該項授權的文書註冊。
  • 第4(3)條:「在授權人其後患有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受權人不得根據該項授權的權限作出任何事情,除非該項授權已註冊,或直至其註冊為止。
也就是說,在完成註冊程序前,受權人會被禁止處理授權人的資產。這個註冊制度,將由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管理,以確保法院將備存一份所有持久授權書的註冊紀錄冊,並容許任何人可查閱任何持久授權書,並藉以監察受權人的行為。

請留意:雖然第4(2)條訂明,受權人必須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時,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但並不代表授權人或受權人不能在授權人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前,先行註冊。換句話說,授權人可以在簽立持久授權書之後,即仍然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之時,申請註冊該持久授權書。此安排有助授權人在仍有能力控制事件時,確保持久授權書獲得註冊。

註冊通知

法律容許授權人指定受權人到高等法院申請註冊持久授權書之前,必須通知:
  • 授權人、
  • 其他受權人(如果有多於一名受權人獲得委任)、及/或
  • 最多兩名其他人士
此機制確保受權人以外的人士,在授權人變得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時,也會得悉持久授權書的操作。這也有助授權人在心理覺得安心。

但是,如果受權人沒有通知指名人士,並不會妨礙持久授權書獲得註冊,也不會使持久授權書變得無效;然而,根據該條例第19條),法院有權在任何涉及有關的持久授權之法律程序中,根據不作通知一事,作出不利推論。



該條例第13條指明,在下列情況,授權人可撤銷持久授權書:
  • 授權人在其精神上有行為能力時;或
  • 如授權人於變為精神上無能力行事之後得以痊癒,向法院申請撤銷該項持久授權,並獲法院作出命令確認該項撤銷。
除授權人主動撤銷持久授權書外,下列情況亦可致使持久授權書自動撤銷:
  • 受權人被頒令破產;
  • 受權人死亡;
  • 授權人被頒令破產;
  • 授權人死亡;
  • 法院發現持久授權書存在缺陷,或受權人違反其責任行事,命令撤銷持久授權或將受權人免任;或
  • 受託監管人依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第II部獲得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