甚麼是「預設醫療指示」?
「預設醫療指示」(Advance Directive)是一份根據個人意願訂立的文件,內容關於當訂立人臨終而不能自決時,在甚麼特定情況下拒絕心肺復甦法、人工輔助器(呼吸機)、導管餵飼法、輸血等維生治療。
為甚麼要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由於很多人在走到生命盡頭時,已喪失了表達自己意願的能力,因此他們「臨終的抉擇」都落在家人或醫護人員身上,往往對至親做成極大的負擔。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能讓我們「生命自決」,清晰闡述個人對延續生命治療的抉擇。
如何訂立「預設醫療指示」?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只需兩名見證人,其中一人是註冊醫生見證作實便可,並不一定要由律師簽署。留意兩名見證人必不能同時是訂立人的遺產受益人。訂立人可找主診醫生或任何一位註冊醫生見證,惟在其立指示時,必須證明他是具有充分自決的能力。
醫院管理局病人可使用該局提供的表格(
按此),訂立「預設醫療指示」。表格涵蓋三類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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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到了末期:指患有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的疾病,而且對針對病源的治療毫無反應,預期壽命短暫,僅得數日、數星期或數月的生命;至於施行維持生命治療的作用,只在於延遲死亡一刻的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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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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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這是指不劃入第1或第2類的嚴重、持續惡化及不可逆轉疾病,而病情已到了晚期,及生存受限。
「預設醫療指示」是否具法律效力?
雖然香港至今仍未就「預設醫療指示」立法,但香港作為一個普通法地區,任何一份正式簽署的「預設醫療指示」文件均需依照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所示,有其法律效用。文件一經簽妥,醫護人員便應根據內容的指示為病人作出治療,否則可能引起家人提出訴訟。
應在甚麼年齡簽妥「預設醫療指示」?
年滿十八歲、精神能自主及知情的病人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由於「預設醫療指示」是一份對個人設下保障的指示文件,所以只要覺得有需要,便應盡早作出指示。
留意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應是一個家庭的事,所以訂立前應與醫生和家人詳細討論,讓家人理解自己的意願,減少他們的疑慮。
訂立「預設醫療指示」還有甚麼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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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好的「預設醫療指示」表格是病人擁有的文件,需由病人和家屬小心保管,並在送院時,把正本呈給醫護人員,以便在適用的情況下執行病人的 「預設醫療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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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病人在確立「預設醫療指示」後改變主意,要盡快通知醫護人員,並修正或取消「預設醫療指示」文件。如版本有分歧,醫護人員會以病人擁有 的正本為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