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纪愈大,便会担心自己一旦出现意想不到的变数,例如中风、脑退化、神智不清,认知能力转弱,即使已预先订立遗嘱,也不能确保在生命结束之前,自己是否可以得到最好的照顾,而原有的财富会否因未作妥善安排,而被他人不恰当地使用,引致先前订立的遗嘱已无法执行。
持久授权书便是在一个人还是清醒时,委托他人在自己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代为处理财产的安排。
甚么是持久授权书?
根据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权书条例》,持久授权书容许授权人(即打算将其权力授予其他人的人)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时,委任受权人,以便在授权人日后精神无行为能力时,受权人可照顾其财务事项。(而其他事务,如医疗决定,则不包括在内。)
一般授权书在授权人变为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时,在法律上便会自动失去效力。但持久授权书在授权人丧失精神行为能力后,并待受权人持有关持久授权书在高等法院登记后,持久授权书便开始及「持久」地有效,并赋予权力予受权人,继续处理授权人的财政事务。
持久授权书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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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普通的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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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书面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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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格按照《持久授权书条例》第501章第3(1)(a)条指明的「订明格式」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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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权人的权力在委任人被判断定为精神失常或陷入无行为能力状态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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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授权书在法院注册后的效力
持久授权书的主要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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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许个人选择谁人(可多於一人)在他/她变为无能力照顾自己的事务时,代他/她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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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为委任受托人照顾个人事务而展开昂贵和可能扰人的法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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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率及具成本效益地管理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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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却家人管理其事务时,可能要面对极大的困难和烦恼。
有关订立持久授权书的详细安排、受权人的权力和限制等,可参阅法律界专家曾金泉律师提供的持稿《持久授权书》。而在撰写持久授权书时,是否已充分考虑了对自己、对家人全面的照顾,可参阅财务管理专家张慧英提供的持稿。
特稿
撰文:曾金泉
撰文:张慧英
撰文:张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