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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曾金泉
 
说到自己的身后事,包括遗产的安排,很多人会觉得「大吉利是」。其实,与其他人生计划一样,如对身后事及遗产有意愿,就需要及早计划和安排,这样你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后事。

甚么是平安纸?

任何年满十八岁的人士,皆可订立遗嘱(俗称「平安纸」)。遗嘱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个人在身故后,其遗下的资产将如何被分配,而订立遗嘱的人会被称为「立遗嘱人」。

订立遗嘱的好处

立遗嘱人可以:
  1. 按自身意愿将其遗产分配给亲人,而非根据无遗嘱继承法去分配;
  2. 将某些资产留予一些与其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例如朋友和慈善机构;
  3. 指定特定人士担任未成年子女(未满18 岁)的监护人;  
  4. 不按照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条)所订明之有权申请遗产承办书的人士之优先次序委任一名或数名遗嘱执行人(但不可多於四人)去管理及分发有关资产;  
  5. 避免家庭紏纷。
如果死者未立遗嘱而去世,其遗产之分配及管理将由无遗嘱继承法规管。

无遗嘱继承法

如果阁下在香港居住并没有订立遗嘱(俗称「平安纸」)列明如何分配财产又或者阁下所订立的平安纸没有提及某部份的财产如何处理,当阁下百年归老后,您一生辛劳工作所累积得来的全部财产(完全无平安纸的话)或平安纸没有处理的那部份财产,将根据法律如下分配:

A. 只遗下丈夫或妻子

根据香港法例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2)条,如果阁下只遗下丈夫或妻子,没有子孙、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尚存,那么阁下的财产,在扣除阁下的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将分发给阁下尚存的丈夫或妻子。不过,如果阁下的丈夫或妻子已经与阁下分居,并且获法院作出分居裁决,那么他/她并不会被视作阁下的丈夫或妻子。
 
B. 只遗下子孙

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5)条,如果阁下遗下子孙,而没有尚存的丈夫或妻子,那么不管阁下的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是否尚存,阁下的财产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将以以下方式分发给阁下的子孙:-
  • 子女尚存的话,由子女平均分得阁下的财产,而孙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钱(「子女」包括尚在腹中的胎儿(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2条)。
  • 但若果阁下的子女不幸在阁下百年归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遗下子女的话,那么他/她的子女(即阁下的孙子女)将平均分得阁下那早逝子女的那一份。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没有遗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将由阁下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C. 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子孙

如果阁下既遗下丈夫或妻子亦遗下子孙,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3)条,无论阁下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阁下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可先取得以下财产:
  • 阁下所有的家俱、衣服、饰物、汽车等个人物品;
  • 剩余财产中的50万元。
之后,如果尚有财产剩余,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阁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话,他/她那一份则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详情请参阅(B)。
 
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7条,若果阁下与您丈夫或妻子的婚姻居所为您所有,那么阁下的丈夫或妻子,有优先权分得那居所,以满足他/她应得的那部分之遗产,但若果他/她应得的遗产不足以分得居所的全部业权,他/她便要另外付出金钱,才可取得居所。
 
D. 没有子孙尚存,但遗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如阁下没有遗下子孙,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4)条即使丈夫或妻子仍然尚存,阁下的父母或兄弟姊妹亦可能分得阁下的财产。尚存的丈夫或妻子,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可先取得以下财产:
  • 阁下所有的家俱、衣服、饰物、汽车等个人物品;
  • 剩余财产中的100万元。
之后,如果尚有剩余遗产,便会分成两半,一半分发给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则平均分发给阁下尚存的父母,如果父母俱亡,则平均分发给阁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E. 遗下私生子女

根据第429章《父母与子女条例》第3条,1993年6月19日后过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继承权,与婚生子女相同。
 
F. 遗下领养子女

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2条,依照合法程序被领养的子女,他们的继承权与亲生子女的相同。
 
G. 没有丈夫、妻子或子孙尚存

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4(6)、4(7)及4(8)条,在扣除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阁下的财产将平均分发给阁下尚存的父母,若没有父母尚存,则平均分发给阁下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也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阁下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亦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阁下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再没有的话,则平均分发给阁下的父母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再来就是平均分发给阁下的父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若所有有资格继承的亲人均没有尚存,阁下的财产将归政府所有)。
 
H. 遗下妾侍

在香港,自1971年10月7日起,男士再不可纳妾。但根据第73章《无遗嘱者遗产条例》第13条附表1,在这天之前所立之妾,仍然有一定继承权。总括来说,阁下的妾侍(或妾侍们)可分得阁下大约三份之一或六份之一的财产,分得多少财产,视乎阁下是否有其他亲人尚存。
 
详细而言,如果:
(1) 阁下的正室妻子尚存,及
(2) 阁下的子孙、父母或兄弟姊妹任何一位亦尚存,
 
那么阁下的妾侍只可在扣除阁下的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可先得的现金及个人财物之后,分得阁下六份之一的财产(妾侍多於一人,则平分那六份一)。
 
如果:
(1) 阁下的正室妻子已故,又或者
(2) 只有正室妻子尚存,阁下没有任何子孙、父母或兄弟姊妹尚存,
 
那么阁下的妾侍可在扣除阁下的债务、税项、葬礼及法律等费用后,以及扣除正室妻子(如尚存的话)可先得的现金及个人财物后,分得财产中的三份之一(妾侍多於一人,则平分那三份一)。 
 
上述分配不一定反映阁下心中理想的分配方式,如阁下希望遗产按阁下所希望的方式分配的话,就须订立平安纸。

申请遗承办
 
「授予承办书」是一个关於遗产承办的集合词语,可指为「授予遗嘱认证书」或「授予遗产管理书」。
 
授予遗嘱认证书是发给在死者最后一份遗嘱中订明的遗嘱执行人。而授予遗产管理书,则是在没有遗嘱或遗嘱内没有订明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发给遗产管理人,而该遗产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亲(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有遗嘱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并委任了遗嘱执行人,该执行人便是唯一有资格申请遗嘱认证书的人。如该执行人不想履行任务,或没有在生之执行人,那么在遗嘱中获得剩余遗产遗赠的人,便可获优先权去申请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有资格获得剩余遗产遗赠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遗嘱的条件达到后而取得剩余之数(即扣除所有受益人获分的遗产、死者的所有债项及遗产承办的相关费用后,其剩余之数)。
 
无遗嘱
 
如果死者未立遗嘱便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遗嘱,或遗嘱已被撤销),便须依照无遗嘱继承法律去申请遗产管理书。根据《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条,有权申请遗产管理书的人士之优先次序如下:
  1.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侣;
  2.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缔结的夫妾关系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该等子女的后裔;
  3. 死者的父亲或母亲;
  4.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时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后裔。
遗产管理人最多可有四个。如有多人具备同等资格可申请遗产管理书,而他们就申请问题存在争拗,他们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让法庭决定谁可被委任为遗产管理人。
 
高等法院亦有权委任不在上述级别内的人士去管理遗产。如死者的某位近亲获委任为遗产管理人,但该人未满 21岁,或在精神或身体上没有能力去管理遗产,法庭便可能会行使这个权力。

在甚么情况下,遗嘱会被撤销?

立遗嘱人通常要作出某些行动去撤销其遗嘱,例如另签新的遗嘱或将现有遗嘱撕?。但有一个情况经常会被忽略,就是当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才结婚,该遗嘱便可能无效。
 
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结婚,该遗嘱便会自动失效,除非其后可证明立遗嘱人在草拟遗嘱时已考虑到该段婚姻,则属例外。其中最有力的证据,就是遗嘱内有条文列明立遗嘱人与某人结婚后,该遗嘱仍然有效。
 
另一方面,如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后离婚,该遗嘱并不会自动失效。不过,如果遗嘱内有任何条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遗产,这些条款便可能会无效(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则属例外)。
 
另外,如死者在立遗嘱时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遗嘱时遭第三者不当的影响等理由,遗嘱则为无效。

如何订立遗

如果阁下有意准备自己的遗嘱,以下是应要依从的手续(主要受《遗嘱条例》(香港法例第30章)第5条及第10条所规管):
  1. 所有意愿须以书面列明;
  2. 遗嘱须由阁下签署,或於阁下在场及指示下由另一人代签(除非有特别原因,例如阁下无力签署,否则不应采用此签署方式);
  3. 阁下的签名及见证人的签名,应置於遗嘱的末端;
  4. 在签署遗嘱前,须写上日期;
  5. 阁下须在两名年满 18 岁的见证人同时在场下签署遗嘱,该两名见证人亦须於阁下面前在遗嘱上签署;及
  6. 见证人及其配偶不可是遗嘱列明的受益人,否则该受益人将不能获取有关遗产。
虽然阁下可以自行订立遗嘱,但事先谘询律师是最稳妥的做法。因为当阁下去世后,可能有人会质疑遗嘱的有效性,遗产受益人因而需要证明阁下在草拟及签署遗嘱时的意愿,以及签订遗嘱时的精神状况。如有关遗嘱由律师处理,遗产受益人便可以省却时间及法律费用去证明上述事项,而一份草拟得宜的遗嘱,亦可以减低各方的争拗机会。

平安纸的限制

1. 遗产的分配

一般而言,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决定如何分配遗产。即是说,每个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及透过遗嘱而将资产留给任何人。
 
不过,《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赋予法庭权力,容许法庭下令将死者的部分遗产拨给某些家庭成员或受养人。这是因为香港法律赋予所有人可自由决定如何分配遗产的同时,亦照顾到死者配偶及受养的人经济需要。
 
举例,如果阁下在遗嘱内指明所有遗产将全归父母或某一个慈善机构,但一毫子也不留给妻子或年幼子女,这个意愿便未必可以达成。阁下的妻子及子女,可以向法庭申请就有关遗产处置上为他们加入条文。换句话说,他们有权从阁下的遗产中取得合理数额,以维持生计。这项权利受《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第3条、第4条及第5条所规管。
 
理论上,以上条例亦涵盖未立遗嘱而去世的死者,但其实际影响相对较小,因为根据有关受益人的优先次序,作为未立遗嘱而去世的死者之在生配偶及子女,他们通常都可以取得部分遗产。
 
2. 不受平安纸订明分配管辖的遗产

当一个人去世后,他 / 她可能会留下一些遗产(如银行存款、公司股票、物业或其他资产等)。如果遗产涉及外地因素,例如死者在外国拥有物业,或死者并非香港居民但在港留下财产,一般来说:-
  • 继承「不动产」(例如楼房或土地)通常会由财产所在地的法例规管。举例,如阁下身为香港居民但在英国拥有一个单位,当阁下身故后,该单位通常会受英国的遗产继承法所规管。
  • 继承「可移动财产」(例如金钱、公司股票或个人财物)会受死者在去世当日的居籍地点之法例所规管。举例,如死者是美国居民,无论其可动产处於甚么国家,这些财产通常会受美国的遗产继承法所规管。
3. 联名物业

如以「联权共有」(俗称长命契)的方式共同拥有一项物业,你将不能以遗嘱的方式处理你在物业的权益。当其中一人离世后,其拥有的物业权益会自动由在世的共有人承继